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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
发布时间:2016-11-30?09:55 信息来源: 威海市工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推销产品和服务,从事传销活动。特别是一些境外传销组织,向境内群众推销境外产品和服务,通过境外网站用外币结算或者直接到境外交钱加入,以逃避境内法律法规和执法部门的约束和监管,行为更加隐蔽,甚至以合法、受支持的新兴互联网企业面目示人,导致众多人上当受骗。

  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再简单讲,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新型传销活动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方式的旗号,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宽松市场环境,采取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以及潜在的高额回报诱惑群众参加,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维持运作,蒙蔽性、欺骗性极强。这种模式违背价值规律和诚信原则,且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加入者将面临严重损失。国内消费者购买境外服务或产品,到境外或通过境外网站交钱参与活动,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国家法律全面保护,且介绍或参与传销活动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属于被查处的对象,风险自担,责任自负。

  请广大群众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成为传销链条的一环,从上当受骗者成为参与传销的违法人员,损害个人信用和声誉。同时,应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要被所谓“快速致富”诱惑。一方面应慎重寻找投资对象,选择网络加盟商、渠道商之前,不但应查询其登记注册、经营资质等基本信息,还应认真分析其利润来源,判断所谓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另一方面,多方了解投资项目,对网上宣传的基金、股权、股票等,应通过证监、银监、工商等部门核实,了解国家对其是否设定准入门槛、有无限制性规定等。远离传销陷阱,避免财产损失,对发现和掌握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可积极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反映。

附:中国工商报网络传销案例评析

金华查处“云数贸联盟网”平台传销案 从“云数贸”案看网络传销本质

来源: 中国工商报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2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张某以购买云数贸原始股的名义介绍发展会员,涉嫌传销。经查,初步认定当事人涉嫌传销犯罪,并于2014年9月23日将该案移送至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理。经婺城公安分局对该案进行审查,认为不应对张某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3月24日将该案移交给婺城区工商局处理。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11月加入云数贸组织后,依托“云数贸联盟网”平台(云商联盟网站和云数贸董事盘)介绍发展下线会员。
  当事人发展会员及非法牟利模式如下:
  该平台分为普通会员、公司股东、董事三级,成为会员首先要通过云数贸网站使用人民币购买电子币。使用500电子币购买原始股才能成为会员,获得会员账户;成为会员后,用5000电子币购买股东盘则成为股东;成为会员后,用50000电子币购买董事盘则成为董事。
  成为董事会员后,与被发展的董事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每个董事会员可以直接安置2个下线,超过2个下线则以推荐会员身份,将下线安置在其他未满2个下线的董事会员下面,该董事会员为所发展会员的安置会员。董事会员通过发展下线计算和获取报酬,主要有直推奖、层碰奖、点碰奖、登陆奖、流量奖、活跃奖等。至案发,张某实际发展下线5人,虚拟层级达11层,共计获利达695560电子币,但没有实际兑换成人民币。
  婺城区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

  本案是一种新的股票型网络传销案。传统的传销具有组织严密、行动诡秘、杀熟、编造暴富神话、洗脑、高额返利、商品道具、价格虚高等特征,已被很多人所熟悉。与之相比,网络传销具有四大特征:
  虚拟性更强。本案中,要成为会员首先要通过云数贸网站。说到底,电子币就是一个虚拟的道具,还设立直推奖、层碰奖、点碰奖等获取电子币,刺激入局者发展下线,至案发当事人虚拟层级达11层,这些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
  更具欺骗性。本案中云数贸以入股融资获利,在网络平台选择兑换自己喜欢的品牌实物。有人算了一笔账,活动章程规定,即使没有拉人加入,每年依然可以收入720元;又规定把云股票卖了以后5%是手续费,25%是重新入股费,剩下的自动兑换为消费币随意支配。照上面讲的一年720元,除去那些费用,收益只有504元,一年才赚4元,这岂不是白干?当然入局者不可能这么做,入局者会不由自主地想尽办法发展下线。发展一人,云数贸又多了500元现金收入,而入局者获得的只是消费币。传销组织打着“以合作运营商(P)为纽带,整合厂家(B)产品资源和商家(B)吃、住、游、乐、购等消费资源,当会员消费后产生积分,消费增值来锁定消费者(C),同时帮助生产厂家销售产品,帮助商家增加营业额的数贸网BPCI模式”的旗号吸引人,掩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
  隐蔽性强。传统传销一般都是找亲朋好友“杀熟”,大伙儿聚在一起培训、洗脑,虽隐蔽,实则招摇。本案中,当事人设立登录奖、流量奖表面上看似乎是提高点击率、增加业务量,其实只是幌子,要求加入者必须交钱才可登录,而一般正常网站是不设这个门槛的。这其实是变相收取入门费,实质是掩盖其发展会员或下线牟利的本质。
  无论违法者怎样花言巧语、手段翻新,都离不开拉人头、牟暴利这个传销欺骗本质。金华市婺城区工商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万元的处罚,是准确而恰当的。

□案评人 朱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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