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一)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法人
3、个人独资企业
4、合伙企业
(二)适用简易注销的特殊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进行简易注销公告。
(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的其他企业;
二、简易注销的程序
(一)公告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入企业信息填报栏目,通过《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按照提示说明,下载并认真填写《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后(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为固定格式,企业不要自行填写《承诺书》),将填好后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通过扫描或拍照上传,完成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45日。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注: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逾期登记机关将不再接受企业申请。
(二)申请
公告期结束后,企业须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申请。提交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注;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三、简易注销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别注意事项:
企业可以从提交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撤销后不能再提交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一旦被终止简易注销,今后不允许再次申请,只能通过正常注销程序处理。